9月征期申报有变!税局刚刚通知!
9月征期申报有变!税局刚刚通知!
不延期!15日截止!
税局明确:9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9月15日,无延期!
需申报税费: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特别提醒:各地执行口径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尽早完成申报,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或信用扣分。

“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清单
财务必备!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正式施行。配套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826号)第二十二条首次提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个新概念。但未列明具体情形。
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补全了可抵与不可抵的明确清单,为财务人提供了直接对账依据。

一、利好:这6类“非应税交易”进项可以抵扣了
公告第一条明确,下列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1.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2. 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3. 合同没履行、没发生应税交易而收到的违约金等收入;
4.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5.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6. 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实物价值:例如,企业收到保险赔付,过去常因性质模糊而不敢抵扣进项,现公告明确可抵;客户违约支付的赔偿金,只要合同确未履行,对应进项同样允许抵扣,直接降低企业税负。
二、红线:以下4类进项一律不得抵扣
公告第二条明确,下列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禁止抵扣:
1.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的(简单说,纯境外的,进项不能抵);
2.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3. 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4.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特别提醒:
① 股权转让、股息分红相关的顾问费、中介费、尽调费等进项,不得抵扣;
② 货物期货(如大宗商品套保)的非实物交割环节,进项同样不可抵,相关企业财务需重点关注。
三、施行时间及追溯处理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今年前8个月符合条件的进项,现在还可以按新规定处理,别漏了。
9月1日起执行!
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池生产、销售及使用企业,需在9月征期前完成全面梳理。

要点一、成熟电池分阶段恢复征税
1. 适用品类: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2. 时间与税率:

分两步走,先给一年缓冲期,再恢复到4%的常规税率。
要点二:光伏电池纳入征税范围
1.适用品类: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
2.时间与税率:

比成熟电池晚半年起步,缓冲期同样是一年。
要点三:新兴技术电池阶段性免税
1. 适用品类: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2. 免税期限: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国家给新技术留了两年多的培育期,到期后是否延续,到时候再看政策。
要点四:减免税资质管理要求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操作层面,需同时满足:
① 首次申报减免税前,必须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国标的检测报告;
② 检测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现行有效),且证书附表中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简单说:有国标、有报告、机构有资质——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要点五:消费税抵扣与自产自用规则
1. 已税原料抵扣: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 自产自用规则: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来源税务大讲堂
编排| 春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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