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非应税交易梳理!

创建时间:2026-03-03 09:39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首先全面梳理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非应税交易,再确定其中哪些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最终梳理出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第一部分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

非应税交易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进口货物以及视同应税交易。

从广义上说,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易,均为增值税非应税交易。以下逐项梳理完整范围。

一、交易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起运地且所在地均不在境内;(属地原则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不在境内;(属地原则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不在境内发行且销售方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人+属地原则

(四)销售不动产、自然资源、金融商品以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1.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不直接相关;

2.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或购买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但在境外现场消费。

注:仅当销售方是境外的单位和个人,且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才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若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无论服务发生在境内外,均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二、非经营活动类非应税交易(不完全列举),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不具备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经营性、对价性”核心特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非应税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依据:《增值税法》第六条

注:增值税法中非应税交易规定以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常见情形,但该条款对非应税交易的列举并非穷尽。

 

(二)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1.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增值税法》),如属于公益事业的无偿空陆运输服务。

2.自然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3.自然人无偿转让货物;(《增值税法》)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重组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征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日前,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32项内容:

分类编码

货物和劳务名称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

代收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增值税自来水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617

代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航其他税费

618

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619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620

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

621

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622

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

623

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624

代收政府性基金

62401

代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62402

代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62403

代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62404

代收农网还贷资金

62405

代收差别电价

62406

代收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62407

代收铁路建设基金

63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

 

四、不构成销售额的代收款项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款项:

(一)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增值税法》)

(二)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条例》)

(三)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实施条例》)

(四)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实施条例》)

(五)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实施条例》)

(六)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扣除部分可开普通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2.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七)未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代收代付款项

1.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人力资源外包中,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只是接受委托代为收取相关资金,本身不是从事收取住宅维修基金相关的应税交易的主体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5.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6.符合条件的代购行为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财税字〔1994〕026号

7.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69号)

8.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并非基于经营活动而获取,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五、其他非应税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

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未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

3.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4.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6.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7.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8.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9.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  

10.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2号)  

11.对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第二部分  可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一、法定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根据《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重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未取得经济利益的无偿非应税经营活动;

四、其他非经营活动,如代收代付款项。

第三部分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第三部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第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交易)-第二部分(可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结论:非应税交易:发生经营活动并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除特别规定外,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章来源:小颖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