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环境保护税那些事儿~

创建时间:2025-10-30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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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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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居民个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此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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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注意:但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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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注意: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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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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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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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污染物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3 税款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知识链接: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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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时间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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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注意: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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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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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1.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 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3. 应税噪声产生地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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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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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文章来源于:小陈税务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