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在我们公司用餐费用计入福利费吗?

创建时间:2025-10-28 14:02

  问:您好!我们公司有一部分人员是劳务派遣的,这些人员也在我们公司的食堂用餐,这样就会造成我们食堂费用很大,计入福利后造成超过限额不能扣除。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贵公司的职工,这些人员的用餐不属于上述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贵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关系应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贵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所以,贵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时,劳务派遣公司给贵公司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发票,贵公司应给开具劳务派遣公司餐饮服务发票。

 

文章来源:远程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