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水、电,能否开具分割单?

创建时间:2025-09-18 13:55

问:您好!我们公司在浙江设了一个分公司,办公楼是向另一公司租赁的。由于水电表一直是房东名下,我们支付的水电费也一直拿不到发票。请问房东开给我们的分割单我们能税前扣除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水、电费使用分割单的提前第一是要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第二采用分摊方式。如果贵公司与出租方只是租用办公用房,但不存在水电的分摊,要以出租方开具的水、电发票作为扣除凭证。